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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訂房取消】
1.依交通部觀光局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交路(一)字第10682000635號「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公告修正:
★旅客住宿日當日取消訂房扣總房價之100% 。
★旅客於住宿日1日前取消,可於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。
2.若遇天災等不可抗拒因素(例如:地震致交通中斷或發佈陸上颱風警報宣佈台中市停止上班上課),請於住宿當日上午十時前通知本旅館,得接受保留訂金(保留時間三個月),或取消(全數退還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