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在結束營業當日才告知,勞保局說這樣就無法繼續請領六成薪,可以請公司開證明申請失業補助。但是公司回應,公司可提供我其他工作轉職,工作內容是差不多的⋯所以無法開立證明給我,我想問,我不能拒絕請公司一樣開立證明給我嗎?有工作機會這樣公司是否就不用付遣散費?